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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2011.6修订
 
发布时间:2014-02-15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屠 琍
 

常州市翠竹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精神,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施新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为宗旨,以促进人的健康和谐发展为根本,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民族精神、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第三条  学校坚持“践行育人为本,发展有灵魂教育”的办学核心理念,以把学校办成质量上乘、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优质学校为奋斗目标。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校风为“励志、求真、务实、奋进”,教风为“敬业、爱生、严谨、踏实”,学风为“好学、善思、勤奋、刻苦”。学校的价值追求为“智仁、劲节、虚心、团结、进取”。学校精神为“竹根立定、竹虚胸怀、竹形清韵、竹节成长。校训为“笃行明德、厚学启智、博爱至仁、慎独励节”。

    第六条  常州市翠竹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校址:常州市天宁区翠竹大道128号。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28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常州市教育行政机关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和评估。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以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为主题,规范而创新性地完成规定的学校工作任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文化建设,在各项活动中使全校教职工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趋同,形成学校的核心发展力。

(六)根据政策规定,管理学校的钱财物,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职工的工作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七)不断增强学校自主发展能力,凝聚教职工人心,汇聚教职工智慧,走有特色的办学之路,办人民满意教育。

(八)学校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规范管理和柔性管理的有机融合,将学校建构成教职工职业生活的乐园,精神生活的家园。

 (九)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十)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立足教育发展前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中共常州市教育工作委员会考察、任命或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调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内务管理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事务。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原则上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制,在学校公开的岗位职数内,采用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参加竞聘演说,接受民主测评和评聘小组考评,由学校党支部考察公示,报上级党委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要求,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民主法制与纪律,社会公德和理想道德,文明和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重视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长效性和前瞻性。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素质教育,推进新课程实施,进行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十九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是相应老师群体组成的教学研究组织,既有充分发挥学术研究、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的职能,也有凝聚团队人心,形成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的职能。教研组设组长一名。

第二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组长一名。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范围内,在行政和教育方面对教导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常州市中学学科教学建议》,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施新课程要求,采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等方式,进行多元化评价。

第五节   教科研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安排和学校实际,认真做好教育科研计划及总结工作,确保学校教育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发动全校教师积极参入教学研究活动,营造良好教研氛围。

第二十六条  会同教导处组织并督促开展公开课和优质课评比活动,锻炼培养教学骨干,选拔优秀教师参加上级教育部门举行的优质课评比活动。不断促进提高全校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组织并督促各学科定期进行教学教研学习,抓好听评课活动,提高教师教学素质。

第二十八条  组织全校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适时进行评比,及时推广成果,推选优秀论文或者案例课件参加上级部门进行的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负责安排有关教研课题的立项、管理、指导工作,保证课题研究有序开展,善始善终,能够出成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成果,宣传成果。

第三十条  对教师教学常规工作(包括教案、听课、作业、辅导等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以保证教学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及时向校领导建议,安排骨干教师外出观摩学习,适时请专家、学者到校指导教学教研工作,同时搞好校本培训工作,推动提高我校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组织全校教师的继续教育,重视教师的在职提高。

第三十三条  抓好课程改革工作,积极开展校本教研,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第三十四条  建立好各种工作文档。

第三十五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及时传达落实教育局有关教研工作精神。

第六节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讲求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八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出租部分辅助用房,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五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等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课程建设,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办学特色,保障机制等方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学校召开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或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应当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平台。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必须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充分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使用侮辱性语言,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组织学生参加体育、劳动、集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前,均要制订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五十九条 

(一)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二)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违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依法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四)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常州市教育行政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退管会具体负责退(离)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校必须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心理健康”为努力方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可向上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2011615修订完毕,经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翠竹中学。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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